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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130号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花园小区9号楼一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周全虎,经理。被告:孙艳萍,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皇甫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