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江倩、郝世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倩,郝世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567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糟房正街99号附168、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8031N。诉讼代表人:沈萍,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红玲,女,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江倩,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雪梅,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郝世芬,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江倩、郝世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交纳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