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诺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诺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吉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诺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晓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明,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诺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我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为39元,由上诉人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亦和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