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穆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14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生,住。被告:穆某某,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汶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