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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曹青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曹青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288号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迪,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曹青万,男,汉族,住新疆库车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百商集团)与被告曹青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百商集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退还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