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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啟福抚养费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啟福,郑秀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异37号案外人黄啟权,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408864-4。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被执行人黄啟福,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郑秀娘,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2017)闽08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啟福、郑秀娘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闽0802执12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并实际查封、扣押黄啟福名下闽F×××××号车。案外人黄啟权得知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啟权称: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将闽F×××××号车以4万元转让给案外人。2013年11月18日起,该车实际所有人一直使用至今。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案外人,以及交费凭证,证明该车实际拥有人是案外人。案外人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闽F×××××号货车的扣押,将车辆归还案外人。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闽0802执12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并实际查封、扣押黄啟福名下闽F×××××号车。案外人得知后,以其系实际车主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闽F×××××号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啟福名下,本院查封和扣押该车合法有据,案外人所提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啟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    进审 判 员 蓝  大  川代理审判员 郑  彩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海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