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冬亮、马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冬亮,马静,陈健伟,马德军,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60号申请执行人沈冬亮。被执行人马静。被执行人陈健伟。被执行人马德军。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冬亮与被执行人马静、陈健伟、马德军、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515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情况及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