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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之高与王巨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之高,王巨增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982号原告:崔之高,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住沧州市沧县。被告:王巨增,男,汉族,1990年3月9日生,住河北省沧县。原告崔之高与被告王巨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之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