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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魏建会、莫日格吉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魏建会,莫日格吉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南店村字山后组。被执行人:魏建会,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浩程家园一期3号楼3单元602室。被执行人:莫日格吉呼,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巴彦查干苏木恩格日白拉格嘎查一组。本院在执行王海英与魏建会、莫日格吉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王海英申请撤回对魏建会、莫日格吉呼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