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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特2号申请人:李某,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退休工人。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宣告徐义生失踪。事实与理由:我与徐义生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8日早晨,徐义生离家后不知去向,经申请人及子女多方打听、寻找,同时寻求公安机关给予查找,仍然不知徐义生的下落,现徐义生下落不明已满3年之久,完全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条件,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徐义生为失踪人。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指定原告为失踪人徐义生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徐义生,男,1957年5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区,原住××旗,系申请人李某的丈夫。2014年1月18日敖汉旗公安局接到李某报案称徐义生走失,后经敖汉旗公安局全力查找,未能找到徐义生。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徐义生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徐义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义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与徐义生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李某作为徐义生的妻子,申请宣告徐义生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徐义生下落不明已满三年,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徐义生失踪,本院予以支持,徐义生的财产可由申请人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义生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某为失踪人徐义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