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乌力吉与敖特根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乌力吉,敖特根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592号原告:孟乌力吉,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敖特根白拉,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乌力吉与被告敖特根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乌力吉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乌力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额尔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