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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谭爱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谭爱珍,刘湛雄,佛山市名汇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颜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爱珍,女,汉族,1957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湛雄,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名汇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剑毅。上诉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爱珍、刘湛雄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名汇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07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址与主要营业地址不一致,应当由上诉人主要营业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上诉人主张其工商登记地址与主要营业地址不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以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