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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全民、赵军重大责任事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全民,赵军,裕华区浓香大槐树饭店,河北冶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英某,牛某,杨某,单胜利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277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全民,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7日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艳强、杨晓康,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裕华区浓香大槐树饭店,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号底商*楼。负责人彭培田,该饭店总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冶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冶金大药房),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荣国花园6-12-1101。法定代表人路富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英某,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老鹰烧烤店业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千禧燃具橱柜店业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塔康烟酒店业主。原审被告人单胜利,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胜利、杨全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浓香大槐树饭店、河北冶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英某、牛某、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冀0108刑初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全民不服提起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询问当事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杨全民承揽了位于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与塔康路交口东北角商业楼二楼“枫林晚茶吧”装修改造工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系该店装修改造发包人。装修过程中,赵军指示让杨全民将店铺门头切割拆除,之后,杨全民通知被告人单胜利,将切割拆除门头交由单胜利施工。2015年6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单胜利拉着氧气罐、切割机等气焊工具,在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塔康路东北角二楼“枫林晚”茶吧用气焊切割门头招牌,被告人单胜利在实施气焊切割作业过程中,掉落的明火将一楼“千禧”燃具店引燃,而后引起周围六家商铺失火,致使财产造成损失的严重后果。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火灾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107816.12元。另查明,被告人单胜利从事废品回收行业,未取得焊工职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告人杨全民从事装修行业,未办理营业执照和装修行业资质。诉讼中,被告人杨全民与被害人裕华区浓香大槐树饭店、英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单胜利供述:2015年6月22日,我接到老杨电话,让我去裕华区塔康路与翟营大街交口枫林晚茶社干拆门头的活儿,6月23日上午我开着江淮货车(冀362**)拉上氧气罐、液化气罐、气割枪及其他工具到那干活,到那后看见老杨给我找了一个帮忙的叫“小董”,之后我们就开始干活,到下午5点就不干了。6月24日上午6点我们俩开始接着干,我用气割枪割门头架子,“小董”扶着门头,我俩切割完一块门头后看见一楼卖油烟机店里的烟筒冒烟了,我就下楼看看什么情况,我看见烟筒上有一点火苗,就用手拽开店铺的门,弄开门后火势很大,就用水和灭火器灭火,由于火势太大控制不住火情,这时我不知道“小董”去哪了,我用手把店铺门弄开,用盆接水和灭火器灭火,打了119和110,过一会警车和消防车就来了。火灾是我用气焊切割广告牌时火星落在一楼的烟囱上引起的,老杨知道我们用气焊施工,没有问我们有没有气焊施工证。2、被告人杨全民的供述:2015年6月18日我朋友“老赵”跟我说找个切割工把店铺的门头拆了,我在2015年6月22日给小单打电话,让他来切割,小单同意了,第二天小单开着车拉着氧气罐、切割枪及其他工具到了店铺,到了之后他和小董就开始干活了。6月24日上午7点我接到小单的电话他说“出事了,干活的地方着火了”,我就赶到现场,我知道小单会切割,不知道小单有没有切割职业资格证,火灾是小单在气焊切割过程中产生火星落在一楼造成商铺着火。小单是做收废品工作的。3、被害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陈述:我开的店位于翟营大街和塔康路交口东北角,现在正在装修,还没有起名字,杨全民是给我搞装修的老板,装修工人是杨全民找的,装修的电焊工都是杨全民找的,听说火灾是电焊工在拆牌子时引起的。4、证人董某1证言,证明是杨全民打电话让其去翟营大街和塔康路交口东北角帮一个姓单的男子拆广告牌,后着火了,其工资由杨全民发。5、被害人裕华区浓香大槐树饭店负责人彭培田、股东刘长青陈述,被害人英某陈述,河北冶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代表人路富娟陈述、任某陈述,被害人杨某、被害人牛某、巩某陈述、被害人蒋某、崔某陈述,及各商铺提供的损失清单。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大槐树饭店合计鉴定损失价值257921.40元,河北冶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诚健药品店合计鉴定损失价值595148.72元,老鹰烧烤店合计鉴定损失价值16551元,千禧燃具店合计鉴定损失价值163708元,塔康路烟酒店合计鉴定损失价值41267元,枫林晚茶社合计鉴定损失价值33220元。火灾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107816.12元。7、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火灾起火原因为焊工单胜利焊割时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起火部位位于二层枫林晚茶吧,起火点位于二层枫林晚茶吧西南角处。8、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单胜利、杨全民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系被告人单胜利拆除门头焊割时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被告人单胜利在不具有焊工职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作业,导致被害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此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单胜利应当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杨全民作为装修工程承包人,对店铺门头拆除作业事项负有组织、管理职责,杨全民将此工程交由无任何职业资格的被告人单胜利施工,致单胜利在作业过程中引发重大火灾,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被告人杨全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将店铺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被告人杨全民个人进行施工,存在过错,对焊工作业引起火灾导致的经济损失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各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责任事故中的地位及作用,确定本案民事赔偿份额为:单胜利承担40%责任,杨全民承担30%责任,赵军承担30%责任。因杨全民已经与裕华区浓香大槐树饭店、英某达成赔偿协议,单胜利、赵军对于杨全民应当承担的裕华区浓香大槐树饭店、英某30%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系经法定机构依法鉴定而得,合法有效,予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火灾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其他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人单胜利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全民能够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案卷材料,被告人杨全民系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带至派出所,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单胜利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杨全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单胜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裕华区浓香大槐树饭店180544.9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冶金大药房595148.7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英某11585.7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6370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41267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对以上判决第三款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人杨全民对以上赔偿义务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冶金大药房595148.7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6370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4126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裕华区浓香大槐树饭店、冶金大药房其它诉讼请求。被告人杨全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全民上诉理由为:杨全民与单胜利是承揽关系,杨全民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主体;六份鉴定结论形成的程序不合法,存在明显错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杨全民是自首,且已对受损商户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原判量刑重。请求撤销原判,公正处理。杨全民辩护人张艳强、杨晓康辩护意见同上述上诉理由。赵军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赵军将拆除店铺门头的工程发包给杨全民,不需要资质,赵军没有过错;原审法院依据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确认损失是错误的;一审判决确定了单胜利、杨全民、赵军承担责任的份额,但在判决主文某又确定赵军与单胜利对被上诉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单胜利、杨全民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事实清楚,有原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火灾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107816.12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全民作为装修工程承包人,对店铺门头拆除作业事项负有组织、管理职责,杨全民将此工程交由无任何职业资格的原审被告人单胜利进行施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单胜利在不具有焊工职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作业,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单胜利、杨全民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杨全民系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带至派出所,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杨全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系自首的意见,不予支持。杨全民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已对其从轻作出处罚,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杨全民上诉及辩护人辩称原判量刑过重,本院不予采纳。单胜利、杨全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将店铺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被告人杨全民个人进行施工,存在过错,其对焊工作业引起火灾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判依据单胜利、杨全民、赵军三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确定三人对内按份承担赔偿责任、对外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无不当。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火灾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系依法定程序作出,合法有效,且与本案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故杨全民、赵军上诉所称价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确定损失的证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赵军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赔偿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彩然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郅 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