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金方亮与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方亮,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613号原告:金方亮,男性,汉族,1987年0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成,男性,汉族,1986年06月04日出生,住綦江区。原告金方亮诉被告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金方亮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乐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