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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金方亮与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方亮,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613号原告:金方亮,男性,汉族,1987年0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成,男性,汉族,1986年06月04日出生,住綦江区。原告金方亮诉被告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金方亮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乐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