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鲍迎军、卢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鲍迎军,卢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6号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鲍迎军,男,50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卢艳,女,49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鲍迎军、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