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盐城市射阳县,住盐城市射阳县。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新城一村钟某租住屋内,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入户窃得现金200元及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新城一村,翻窗进入钟某租住屋内窃得现金200元及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给被害人钟某所盗物品及现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王某的证言;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盗窃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丁 冯 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卞文玉(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