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龙竹芳和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不服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竹芳,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02行初83号原告龙竹芳,女,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忠,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牛过忠,职务局长。住所地长治市北外环。原告龙竹芳不服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竹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竹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竹芳承担。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王惠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