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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宋登兵、姜绍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登兵,姜绍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46号申请人宋登兵,男,生于1966年8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姜绍轩,男,生于1962年11月1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宋登兵与姜绍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岳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