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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西安国豆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西安国豆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85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9号。负责人:张宏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浪,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琼琼,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国豆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络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59号枫韵蓝湾7幢30901室。法定代表人:南国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西安国豆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雅打印:相丽华校对:宁庆芳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