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鑫,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3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40万元及诉讼费4400元,解除被执行人张鑫名下房产一套,现申请终本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