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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慧、赵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赵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慧,女,生于1971年8月11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小华,女,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477号刘慧与赵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小华名下的房产,因查封房产另设定权利负担,暂不便处置。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赵小华应负担的偿还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