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慧、赵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赵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慧,女,生于1971年8月11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小华,女,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477号刘慧与赵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小华名下的房产,因查封房产另设定权利负担,暂不便处置。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赵小华应负担的偿还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