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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明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8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明旺,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讯不到案于2017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明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明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熊明旺与几个木工一起至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光耀镜村浏阳河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熊明旺喝了3两左右的泸州老窖白酒。同日16时52分许,被告人熊明旺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处地段,撞到行人陈某,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明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明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3mg/lOOm,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明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报告单,谅解书,理化检验报告,现场盘问、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视频,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熊明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明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熊明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明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