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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平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平,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平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川04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杨平非法所得人民币22.72万元,予以收缴,退还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平撤回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仁寿审判员  李仕强审判员  曹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秋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