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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德静与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静,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9民初763号原告:李德静。被告: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中山西路华亿大厦**楼。负责人:车兴才(总经理)。原告李德静与被告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德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静撤回对被告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德静承担。审判员  马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