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堂中建水泥经销部与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中堂中建水泥经销部,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991号原告:东莞市中堂中建水泥经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东向路段新龙制衣厂铺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3257252。经营者:陈镜均,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民,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筠若,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一城南亚星河苑**幢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7097087867。法定代表人:马学万。原告东莞市中堂中建水泥经销部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莞市中堂中建水泥经销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中堂中建水泥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中堂中建水泥经销部(陈镜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4元,由原告东莞市中堂中建水泥经销部(陈镜均)负担。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