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红印与黄进潮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印,黄进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印,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进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红印申请执行黄进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进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红印代偿款29800元、案件受理费272.5元,并承担执行费351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黄进潮已履行案款9650元,缴纳执行费351元,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杨红印,剩余未履行案款20422.5元被执行人黄进潮于2017年11月底前最少履行5000元,于2018年6月底履行10000元,剩余案款于2018年11月底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陕0114执3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本案执行标的30072.5元(不含执行费351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进潮受偿9650元,未受偿2042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