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路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郑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郑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郑路罚金纠纷一案,(2016)京0114刑初73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8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郑路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寿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