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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老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老六,刘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刘老六,男,1956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刘海芳,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7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宝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