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洋与被执行人刘月、王孝平、刘建军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刘月,王孝平,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92年10月30日出生,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吕彩霞,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月,女,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孝平,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刘月、王孝平、刘建军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038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洋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京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