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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天平与王海、四川省凉山州锡成矿业有限公司、冕宁县清泉民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天平,王海,四川省凉山州锡成矿业有限公司,冕宁县清泉民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廖天平。被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四川省凉山州锡成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冕宁县清泉民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廖天平与王海、四川省凉山州锡成矿业有限公司、冕宁县清泉民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川343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宗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