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允平与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平,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810号原告:张允平,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现住瓦房店市南共济街二段162号。营业执照号:91210281687057109L。负责人:谢新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允平诉被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允平以被告已经在庭下将案涉劳务费全额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允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同时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允平撤回对于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允平负担。审判员 韩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