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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德辉与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辉,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125号原告:熊德辉,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菡,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熊德辉与被告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熊德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德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德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计804元,由原告熊德辉负担。审 判 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