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宋琼霞、程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宋琼霞,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蔡知平,该行行长。委托代人蒋成贵,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宋琼霞,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程江,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宋琼霞、程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琼霞、程江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宋琼霞名下的车辆和房产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和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宋琼霞、程江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借款本金55016.69元;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3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懋梅审判员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鄢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