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襄阳群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853号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以下简称新疆线缆厂)。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98974852X。法定代表人:王品山,新疆线缆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袁春,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线缆厂法律顾问,住新疆昌吉市。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炮铺街特*号开放广场*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84677590。负责人:殷柏俊,中信银行襄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心愿,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琳,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襄阳分行职员,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一区团结北路*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2589305914T。法定代表人:华衍文,金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安,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金昊公司职员,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国泰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鲁南化工高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杜彦文,兖矿国泰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群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晓燕,群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昆,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群龙公司财务会计,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新疆线缆厂与被告中信银行襄阳分行、金昊公司、兖矿国泰公司、群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双方已和解,原告新疆线缆厂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已和解,原告新疆线缆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负担。审 判 长 苏化军人民陪审员 彭明明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