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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绥安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绥安,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中共党员,住莱西市。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任莱西市沽河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任莱西市沽河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西检公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绥安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绥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绥安在任莱西市沽河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数量的方式,骗取国家财政下拨的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补助款57368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王绥安将赃款57368元人民币上缴至中共莱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任职证明、户籍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绥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绥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绥安于2013年至2014年任莱西市沽河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某村被政府确定为莱西市农村厕所改造首批试点村,按要求改厕试点村庄改厕率应达到全村户数的80%,某村有286户村民只有145户报名,王绥安安排会计王人福和村委委员王积安上报了246户改厕户,虚报了101户,骗取国家财政下拨的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补助款人民币57368元,该款被王绥安私自处置,其中除王绥安自留4800元外,给王某福4000元,给王某安3000元,给其弟王某2万元,其余款项分给承包厕所改造工程的王某。案发后,被告人王绥安将赃款人民币57368元上缴至中共莱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另查明,被告人王绥安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王绥安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且被告人均无异议的下列证据证实:发破案经过说明、立案决定书、青岛市农村改厕项目文件、青岛市2013年农村无害化卫生改厕项目户厕建造明细表、某村清点改厕数量证明材料、某村委会与王爱安签订的改厕协议、王绥安农商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及付款凭证、涉案财物扣留材料、王绥安任职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绥安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公务的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并非法占有处分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绥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并缴纳部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绥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绥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绥安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莱西市纪委的案款人民币五万七千三百六十八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暂扣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葛长文审 判 员  刘兴俐代理审判员  栾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