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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智喜中与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喜中,刘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执20号申请执行人:智喜中,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刘志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智喜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志杰给付欠款2350000.00元、执行费26156.00元、案件受理费2560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被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被执行人退休工资中每月支付3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从2017年1月份开始还清为止),执行费2615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广平审判员  宝 权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旭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