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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俊杰与稷山县西社镇李老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俊杰,稷山县西社镇李老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葛俊杰,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稷山县西社镇李老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稷山县。法定代理人魏根元,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俊杰与被执行人稷山县西社镇李老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葛俊杰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