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幸玉银、赵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玉银,赵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252号申请人:幸玉银,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赵会,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刘卓波申请执行赵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7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罗平县罗雄镇红学村59号找到其父母进行调查,其父母也不知道赵会下落。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也未查询到赵会具有存款。现申请人幸玉银还有17500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