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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与马龙、姚玉莲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马龙,姚玉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34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64479。负责人:吴旭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卓异。被告:马龙,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姚玉莲,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97005B。负责人:王晓勇。原告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诉被告马龙、姚玉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龙、姚玉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