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东耀与邓达、林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耀,邓达,林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738号原告:杨东耀,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邓达,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林永忠,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268号。负责人:胡山。本院受理原告杨东耀诉被告邓达、林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耀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东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东耀自愿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杨东耀。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原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