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王某甲王某乙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王某甲,王某乙,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该行农贷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六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六组,农民。被执行人:崔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八组,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王某甲,王某乙,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1775.33某某。本案在执行中因三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偿还能。经查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认可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