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5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维立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维立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5550号之一原告: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城市商业广场B栋商务公寓第7层707。法定代表人:周听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腾云、邹欢,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昆明维立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B座21号2104。法定代表人:吴林娟,公司总经理。原告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尔顿集团”)与被告昆明维立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普尔顿集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尔顿集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