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超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美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超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美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970号原告:莆田市超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7292115X4。法定代表人:肖亚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明,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州美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38号2号办公楼201、202、203、204室,注册号410192100040317。法定代表人:郭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莆田市超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美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超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超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郑州美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超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超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莹桓人民陪审员  卓金贤人民陪审员  薛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雨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