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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龙、鲁云飞、鲁宁涛、司征、鲁培培、郭果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龙,鲁云飞,鲁宁涛,司征,鲁培培,郭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小龙,男,生于1986年3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鲁云飞,男,生于1989年3月2日,汉族,邓州市。被执行人:鲁宁涛,男,生于1987年12月15日,汉族,邓州市。被执行人:司征,男,生于1990年10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鲁培培,男,生于1988年11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郭果,女,生于1988年12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小龙、鲁云飞、鲁宁涛、司征、鲁培培、郭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肆万伍仟元,余款部分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