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余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193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陈莉,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在执行余某某诉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8,128元,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我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武汉市汉阳区磨山村下过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建喜在该村的拆迁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5民初3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34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