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508号万军龙诉李如桃、袁兰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军龙,李如桃,袁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2508号原告万军龙。委托代理人李凑兴,湖南省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如桃。被告袁兰香。原告万军龙诉被告李如桃、袁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晓华、王想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如桃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袁兰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决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8日,被告李如桃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李如桃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8日。之后,被告未再偿还借款。借款时,被告李如桃、袁兰香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均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李如桃、袁兰香的离婚登记及离婚协议书,证明两被告的离婚时间为2016年1月8日,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李如桃于2014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两被告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认证如下:证据1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平江县民政局依职权出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被告李如桃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8日,被告李如桃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李如桃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被告李如桃、袁兰香于1990年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1月8日办理离婚手续,本案借款时间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如桃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借款本金,本院予以认可。因此,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中的借款是否应该支付利息;二、借款是否应由被告李如桃、袁兰香共同偿还。关于焦点一,原告诉称其给被告李如桃借款时已有口头约定利息,月利率为2%。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曾有口头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被告李如桃在借款时与被告袁兰香属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的借款时间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如桃、袁兰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如桃之间的借款系被告李��桃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因此,本案借款应属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如桃、袁兰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军龙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如桃负担,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如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维人民陪审员 黄晓华人民陪审员 王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