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胜石垭镇建安总公司与唐定国、唐卫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唐定国,唐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975246-5。待定代表人:黄新民。委托代理人:周保前,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定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唐卫东,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16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