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与高金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高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被执行人高金宝。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与高金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金宝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金宝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