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林海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林海长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94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长,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林海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其已经与林海长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且林海长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8.13元,减半收取计234.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