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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道明、陆义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道明,陆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75号申请人:王道明,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委托代理人:曾卫良,系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义忠,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申请人王道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41.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存放在鹤山市鹤城交警中队的鲁Q×××××重型栅式货车一辆。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道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道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屏 来源: